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5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戊○○
丁○○
甲○○
丙○○
乙○○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
10月5日北縣警中二刑字第09800431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戊○○、丁○○、甲○○、丙○○、乙○○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戊○○、丁○○、甲○○、丙○○、乙○○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8月8日00時30分。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儷閣汽車旅館618室)。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有吸食K他命之情事,惟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鑑驗報告呈陽性反應
可稽。
(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調查筆錄5份及檢驗呈陽性
反應報告5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