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5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戊○○
      丁○○
      甲○○
      丙○○
      乙○○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
10月5日北縣警中二刑字第09800431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戊○○、丁○○、甲○○、丙○○、乙○○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各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戊○○、丁○○、甲○○、丙○○、乙○○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8月8日00時30分。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儷閣汽車旅館618室)。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雖矢口否認有吸食K他命之情事,惟有台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鑑驗報告呈陽性反應
可稽。
(2)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調查筆錄5份及檢驗呈陽性
反應報告5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