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歐榮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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