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宏春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維辰工程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
一、債務人維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維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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