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07號原告 劉運生 上列原告對被告葉先生、陳先生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56元【計算式:1561地號部分為路寬2公尺×深度5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80元/平方公尺=3,800元;52-1地號部分為路寬2公尺×鄰52、52-3地號土地之長度64.2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90元/平方公尺=75,756元;合計為79,5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