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劉 怡華 債務人 劉慶 斌債務人 唐郁庭
一、債務人唐郁庭、 劉怡華 、 劉慶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怡華於民國94年間至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劉慶斌、唐郁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7萬1,20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怡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2萬2,79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慶斌、唐郁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7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郁庭、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2798│怡華、劉慶│1月01日起││一五│││元│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郁庭、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2798│怡華、劉慶│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