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249號聲請人 杜旭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RIOLAWILLIAMDINONG( 艾利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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