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2號

聲請人 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65024(0)

1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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