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2號
聲請人 吳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94NX0065024(0)
1
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