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9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林明皓
       林祈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明皓、林祈瑤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肆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林明皓、林祈瑤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卷附就學貸款借據第14條,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明皓於民國100年至105年就學期間,邀
同被告林祈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87,329元,本
應於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即110年7月1日)為開始償
還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因債務人分別於105
年3月31日休學、106年9月30日退學、107年11月30日聲
請緩本繳息方案,惟被告林明皓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
1項所示款項未付,被告林祈瑤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依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
就學帳號展延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明皓、林祈
瑤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77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林明皓、林祈瑤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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