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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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吳俊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刑保字第1001370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年11月16日刑保字第10013706號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2日拘提結果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為證,是經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經拘提亦無所獲,足證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4,000元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