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81號聲請人 張德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賴廷英 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二、相對人鄭賴廷英、 張煉德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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