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鄭希傑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再審聲請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該裁判費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蔡志明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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