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晁揮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陳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
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182,000元,應徵聲請調解裁判費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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