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相對人 黃淑靜
吳俊興 吳俊信 吳俊展 共同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一0六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106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之記載過於簡漏,為維護聲請人訴訟上之權益,爰聲請交付當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