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訴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訴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易字第82號原告 劉蕙萱 訴訟代理人 鄒鳳儀 原告 姜梓嬿
董玲莉 被告 朱育絢
彭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乙○○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卷第29頁)。而原告於108年9月24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乙○○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無訴訟能力;又因其父甲○○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8年3月29日死亡,故應由乙○○之母即被告丙○○代其為訴訟行為。茲乙○○已經成年,取得訴訟能力,乙○○之法定代理人丙○○之代理權已消滅,故依前揭規定,應命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高英賓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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