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乙○○VAN
甲○○D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乙○○VAN
甲○○D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