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耀陞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磊庭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刑事被告丙○○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6年度易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吳韻馨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