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中土地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5,288元(土地面積合計3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258元=3,285,288元);又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中建物部分,訴訟價額核定為269,5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54,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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