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982號債權人 陳慶宗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9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沈易佐 即金鷹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具狀補正利息之
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