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蘇芷瑢 法定代理人 蘇聖傑
林婉嬪 被告 林慈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5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