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水木
原   告  陳冠霖
前列二人共同
被   告  陳立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原告陳水木、陳冠霖請求
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6,100元及45586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分別應繳裁判費2,870元及49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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