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邱貴美

訴訟代理人 劉榮靈 (兼送達代收人)男

附民被告 陳平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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