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邱貴美
訴訟代理人 劉榮靈 (兼送達代收人)男
附民被告 陳平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附民原告 邱貴美
訴訟代理人 劉榮靈 (兼送達代收人)男
附民被告 陳平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
法官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