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交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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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交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
年,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尚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
分局函及所附自首情形查詢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科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過失,致罹刑典,事後深具悔意
,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有雲林縣北港鎮調解委
員會調解書附卷可考,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
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2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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