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告台灣生物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大鈞 被告 林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本院卷第19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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