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 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