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青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官寧郁 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3,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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