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5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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