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瑄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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