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九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警員甲○○之指訴⑵驗傷診斷書乙紙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乙
紙⑷交通○○○區○道○○○路中區工程處函及高速公路改道公告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