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信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7,952元,聲請前兩年打工收入約720,000元;必要支出為696,000元,名下無財產,而無法清償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並未繳繳裁判費,亦未提出其收入、支出及財產變動狀況之證明,本件爰於107年11月6日函請其補正,聲請人於同月8日收受上函,惟逾期並未補正。本院復於108年3月8日通知其到庭陳述意見,並命於10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之規定,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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