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林艾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005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艾欣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之電擊棒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月6日0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捷運民權西路站)。
㈢行為: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擊棒1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電擊棒1支及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因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