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告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東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即鉅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4409號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70,000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4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30,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