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九六六號聲請人 賴廷政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判命其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二億四千一百三十七萬七千二百十一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戶籍謄本等件為憑,以為釋明。依上開資料所示,聲請人於該年度所得總額僅十九萬一千一百六十九元,且無任何不動產,並有高齡父母待扶養,其主張無資力支出高額訴訟費用云云,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謝碧莉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