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小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曹江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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