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學鎰 被告 王家宏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簡字第72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萬218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108年1月7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檢察官此時均尚未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