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債權人天母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明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邵嘉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邵嘉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四、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