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7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依借款約定書所定借款金額內之借款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之擔保物保險費及其他墊款、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任何應付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2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4日起至134年10月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3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30年,以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則自撥款日起3個月內,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0.66浮動計算,滿3個月後,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96浮動計算,並隨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變動。又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契約書所載公式支付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相對人自96年5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278,24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應將所欠借款全部清償。
㈢、相對人於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貸個人信用貸款1,000,000元,借款期間7年,並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聲請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3.96計算,並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變動,又相對人如違約或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按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公式支付違約金及遲延利息。詎相對人自96年5月11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尚欠個人信用貸款本金815,891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相對人所欠上述款項,按上開契約約定,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本票暨滙豐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交易明細表6紙、土地登記電子謄本1份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3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除依聲請人所提交易明細表,房屋貸款本金餘額現為3,267,412元、個人信用貸款本金餘額現為794,757元外,其餘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7月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3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武陵││000-0000│建│││15295.01│111/10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331│新竹市○○○○段│社區活動│一層:│地下一│地下二│地下三││3663.0│陽台│44.03│平方公│39/100│││││陵路175│000-0000│中心,鋼│363.83│層:│層:│層:││2│││尺│000│││││巷6號│地號│筋混凝土││3010.7│195.93│92.52│││││││││││││造,21層││4││││││││││├──┼──┼────┼────┼────┼───┼───┼───┼───┼───┼───┼────┼───┼───┼───┼───┤│002│4373│新竹市○○○○段│社區活動│一層:│││││669.58│陽台│81.43│平方公│39/100│││││陵路175│000-0000│中心,鋼│669.58││││││││尺│000│││││巷8號│地號│筋混凝土│││││││││││││││││造,21層││││││││││││├──┼──┼────┼────┼────┼───┼───┼───┼───┼───┼───┼────┼───┼───┼───┼───┤│003│4453│新竹市○○○○段│住家用,│二層:│││││74.99│陽台、露│12.31│平方公│全部│││││陵路175│000-0000│鋼筋混凝│74.99││││││台││尺││││││巷10號2│地號│土造,21│││││││││││││││樓之5││層││││││││││││├──┴──┴────┴────┴────┴───┴───┴───┴───┴───┴───┴────┴───┴───┴───┴───┤││共用部分:武陵段4796建號:1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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