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基宗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彰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