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50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及
93、94年間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偵查案號: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8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