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6465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
32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