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6號債權人 張慧端 債務人 張偉達
一、債務人張偉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 潘志豪 現設籍之住所登記在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潘志豪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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