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