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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