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9號
代理人 鍾佳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 陳姵勻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D-482714-4
1,000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275738-1
450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2-NX-323284-8
163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362723-5
336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395645-6
189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X-424193-9
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