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93號聲請人 蔡朝欽 相對人 許宏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93年度裁全字第376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就同一債權已聲請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521號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在案,是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