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因竊佔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乙○○、甲○○因本院98年度易字3337號竊佔案件,經原告丁0000000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