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 莊鉦峰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9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104年度訴字第294號已審理判決完畢,懇請能讓聲請人具保返家,因家中年邁奶奶需要安排照顧,工作上也需有個交代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莊鉦峰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羈押在案。又被告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5月,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本案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從而,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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