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因電子遞狀聲請狀與證物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林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