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陳吳住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原告與被告富傑特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
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其中請求預告工資計20,008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得暫免繳納二分之一即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5,010元(計算式:5,510元-500元=5,01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