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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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柯清邁
陳巧佩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莊晟昊 法定代理人 莊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清邁、陳巧佩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共同收養莊晟昊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柯清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巧佩(女、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莊晟昊(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在職證明、健康檢查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母已歿)之生父莊峻銘於本院101年3月28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