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施人端
施人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施巫 美佐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