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吳嬭兒

相對人 凃淵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2年度員補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彰化縣員林市低收入戶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車禍鑑定意見書影本等資料釋明,並經本院核閱112年度員補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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