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吳嬭兒
相對人 凃淵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2年度員補字第1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彰化縣員林市低收入戶證明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車禍鑑定意見書影本等資料釋明,並經本院核閱112年度員補字第115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