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秩易字第四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十九日以高市警鹽分三字第○九三○○一三三九九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
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
罰鍰新台幣(下同)五千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
、執行通知單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五千元,以九百
元折算一日,其應繳罰鍰總額經折算已逾五日,茲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
折算,欠繳之罰鍰部分,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何清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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